人参文化长白山人参栽培珍贵的非物质

遗产,来自于实践。人参遗产文化来自于长白山区千百年来人们对人参的采挖,栽种,护育,保存,加工的实践已经具有上千年的历史,大规模的长白山人参的栽种和加工的历史也已有几百年。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产生了一个误区,以为长白山人参遗产文化只限定在野山参的采挖习俗方面,随着野山参的限制采挖,长白山人参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真正的濒危遗产或成为消亡、终止性遗产,不需要再申报或保护认定了。这个观点恰恰是忽视了吉林省人参栽种,护育,保存,加工的久远历史实践,而这种实践本身已经成为真正的人参文化遗产。

我们要走出人参遗产的文化误区,开拓园参的遗产历程,使之成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文化遗产,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明确概念,一是要有久远的历史(下限为一百年);二是要有清晰的传承;三是要有活态的存在;四是要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吉林省长白山区人参的栽种,护育,保存,加工技艺恰恰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人参是大自然赐给人类的珍贵植物。据《中国地域文化通览·吉林卷》(谷长春主编)记载,远在一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便广泛应用人参。在唐代,为了朝贡包括人参在内的大量东北贡品,渤海国还开拓了一条东贡道。人参是吉林久负盛名的地方特产,被称为关东三宝之首。吉林劳动人民在崇山峻岭莽莽山林采参,驯化野山参,栽培加工保护传承人参文化的各种环节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人参文化遗产,特别是自清代以来,吉林省人参的栽培和驯化已经形成系列化、产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人参的驯化,是指人参由在自然环境中生长的野山参进化成人工园参栽培的过程(包括人参的保护和加工技艺)。成书于一千六百多前的《晋书·石勒别传》中记载:“初勒家园中生人生,葩茂甚盛。”渤海国时期人参是向唐帝国进贡的主要物品,为向唐朝贡送个头大,分量重的人参,已采取了移植“秧参”的办法,使小野山参长大。大规模的普遍野山参驯化,栽培始自清前期。由于清廷将吉林人参列入主要贡送品,交纳数量累年递增,采办贡品的衙门和地方官吏即使向民间把头搜刮以及“官雇刨夫”采挖也难以如数交差,于是驯化野山参为园参的历程便应运而生,称为“秧参”。

清政府对山参的驯化和培育开始是反对和限制的。他们认为用“秧参”(放山人把小野山参移至园内栽种)进贡是欺君行为,乾隆四十二年()清廷申令:“收买秧参栽种,以及偷刨参秧货卖,即将此等人犯严拿究办,一律治罪。”嘉庆十五年(),吉林将军赛冲阿曾带兵烧毁人参棚多处,可见清中期野山参栽培规模已相当巨大。但是,随着清廷不断的调查,研究,考证,他们也渐渐地认为由野山参而转化成园参的培驯确实是保护自然和认知自然的一种“良法”,而且吉林园参那时已逐渐地具备了与野山参同样的疗效和品质,于是,清廷于光绪七年()由吉林将军铭安上奏朝廷:“驰禁秧参,与诸草药分别抽收税课……”至此,吉林长白山人参开始了大规模的野山参驯化的遗产历史。清嘉庆十五年(),内务府在验收贡品人参时记载:“宁古塔秧参尚止一斤有余,盛京十居其六……盛京四等以上参,六斤内亦有秧参二斤;吉林四等以上参三斤二两,大枝参十两竟全系秧参。”足见在清中期,吉林野山参向园参转化的过程已初步完成,并积累了丰富的人参培育,栽种的遗产技艺。至今在抚松、漫江、松江河、泉阳、仙人桥、东岗、抽水及露水河一带的山坡间还能发现一处处清时期栽种人参的“老池底子”和“林下参”遗存和遗址,这是人类认知自然并将野山参园参化过程的珍贵自然遗存和文化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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