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文化middot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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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微文:年中美第一次交往竟然是因为人参

人参自古以来一直被视作是传统滋补良药,备受推崇和珍视。明清时期,朝廷掌控着人参的采挖、售卖环节,并实行了强制性的定点、定价和指令性统销政策。嘉道时期,靠人参每年从扬州掳走白银20万两。

通过《清宫扬州御档》收录的相关奏折的初步解读,展示了清代数朝,两淮地区人参销售的一段历史,揭开了人参专卖的历史之谜。

清初实行人参“专卖”全国仅四城可售,包括扬州.

清廷对人参销售控制得相当严格,从清初开始,朝廷实行了类似于今天的“专卖”政策。魏怡勤从《清宫扬州御档》有关折件获悉,顺治元年(年)八月,清廷就出台“专卖令”,对人参销售进行严格管理,规定全国只允许四城市可以销售人参,扬州即被定为四地其一。

这道谕旨称:……但小民恃贸易为生,未便禁止,惟当设立科条,使之遵守。以后人参止许于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处开肆贸易,一应满汉人民或商或贾各听其便。倘市易不平致行抢夺以及亏直勒买等项,地方官即执送京师治罪。

这件清朝初年档案,虽仅一百余字,却清晰记载了清初朝廷实行人参销售管理的情况:

一是开诚布公,阐明清廷在人参销售上采取的疏堵结合政策,提出“未便禁止,惟当设立科条。”二是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确定开放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地为公开贸易之域,不论是商(行商),还是贾(坐商),也不分满人、汉人,都允许销售人参。三是强化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地方不法之人欺行霸市,勒索商贩,乃至抢夺商贩人参等行为。四是明确地方官员的职责,对违犯“科条”之人,“即执送京师治罪”。

嘉庆年间参价陡涨一两人参定价两白银。

在阅读了多份奏折发现,清廷奉发各地变价售卖的参斤,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价格相对稳定。从现有奏折记载有关参斤奉发领售的乾隆朝到同治朝,涉及五朝的近百年里,仅见乾隆和嘉庆二朝,其参斤价格有所变化(上涨)。一种物品的价格能在数十年里不变,甚至改朝易帜仍保持着相对稳定,其本身就反映出朝廷“内殿”对该物品收入的依赖程度。

二是嘉庆中期人参变价突现陡升。从道光十六年的一则奏折里偶然读到,嘉庆四年至十年的这七年里,朝廷未向扬州奉发参斤,而《清宫扬州御档》中也确实没有这七年间的相关奏折,无形之中作了印证。值得一提的是,中断了数年参斤奉发后,嘉庆十二年正月,从两淮盐政额勒布上奏的《奏报参斤变价银数事》折件里看到,参斤变价方面出现两个较大变化。首先是价格,朝廷奉发的四等参,已从此前的每斤两银,陡升为每两参值银两。如同样以两计算,四等参则从每两值银90两,涨至两银,增幅近4.5倍。另外,改变了参价计量单位,从过去的以斤计算,改为以两计算。而且,此计量单位以及四等参每两值银两的朝廷定价,以及其他等级参斤的价格,一直延续到同治末年,甚至更晚。

同治时期由盛转衰摊派银两锐减至原来的2%.

时光荏苒,到了清同治年间,内忧外患使得清封建王朝的财政收入每况愈下,已到了入不敷出的境地。《清宫扬州御档》中,出于同治七年末的一则题为《奏为扬州关应解内务府参价银两请按年筹解事》的奏折,是由江苏巡抚丁日昌与两江总督马新贻具奏的,其内容告诉我们,走向穷途末路的两淮盐政已失去了昔日的风光,一些大的经济活动,已被扬州关所替代,而且,从咸丰五年起,每年摊缴(人参变价)款项,也于关税内拨解了,其摊派银两的额度由嘉、道时期的每年二十万两左右,锐减至四千两,仅为原来的2%。

其实,参斤变价银的由盛转衰,也是清朝廷财政状况乃至社会现象的一个缩影。此外,奏折的末端,其上奏的对象赫然并列着“皇太后、皇上”,它也清晰地记载下了同治元年至十一年间,慈安、慈禧两宫皇太后垂帘听政的这段历史。

(本文转载于《扬州晚报》作者:姜涛)

传承孙良精神弘扬人参文化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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