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人出售顾客信息被查金额超3000万

北京某药店人利用职务之便向诈骗团伙出售条顾客信息,获利14万。法官:从重处罚,可判4至5年。

余人被骗余万元

《检察日报》昨天(5月6日)消息,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日前破获一场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该团伙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打着能治愈男性疾病的“中药产品”的幌子,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余名,钱款高达余万元。

电信诈骗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锁定目标对象,在这起案件重,一位药店人对诈骗团伙起到了关键作用。

年11月,该诈骗团伙头目经人介绍,结识北京某药房工作人员,专门向他购买曾向药房网购治疗男性疾病药物的客户个人信息用于电话诈骗。

据悉,该团伙虚构了一名中药专家,并伪造了相应证件、照片,将8元一大盒的压片糖果包装成黄金牡蛎、人参鹿鞭片等,借“快速治疗方案”和“慢性治疗方案”的形式,分别以元至元、元至元的价格售出。

截至案发,该诈骗团伙先后出资14万余元向上述药店工作人员购买顾客个人信息条,并在三年不到的时间里,诈骗余名被害人余万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各个省份。

药店人利用职务之便,从重处罚

目前,当地法院判处该诈骗团伙头目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11人(不包括上述药店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不等罚金。

由于《检察日报》并未说明上述药店工作人员的判决情况,赛柏蓝-药店经理人咨询了某法院刑庭法官,他指出:“一般情况下,该药店人会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由于上述药店工作人员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把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将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该法官还告诉赛柏蓝-药店经理人:“考虑到出售的信息数量、获利金额较大,该药店人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般会被判处有期徒刑4至5年(3年以上不能适用缓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至5倍。”

他分析道,该药店工作人员涉案的数量和数额达到了对应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详情见下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也就是说,除了服刑4至5年、上缴14万元违法所得,该药店人最低还将被罚款14万元,最高可罚84万元。

顾客信息不可随意“分享”

刻意售卖信息获利的药店人终究是少数,但有些药店自以为正常的“合作”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例如,河北就有一家药店因泄露信息被罚款1万元。去年一月,河北邯郸某药房与当地一营销策划公司为合作伙伴关系,该公司为策划活动、招徕参会人员联系了该药房,药房便提供了店内80余名会员的信息,包括卡号、姓名、出生年月、电话、住址等内容。

当地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药房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依法严格保密,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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