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叶茶的归类

人参叶粉碎后装袋成为茶包,0.6/袋。每次一袋,适量开水冲泡,可反复冲泡2-3次。归类思路:品目09.02规定从茶属(山茶属)植物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而人参叶并非山茶属,故不归入品目09.02。其用于直接泡茶饮用,似乎不符合品目12.11的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植物或这些植物的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鲜、冷、冻或干的,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但归入品目12.11包括可包装(例如,用小袋包装)成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由单一品种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构成的这些产品(例如,薄荷“茶”)仍归入本品目”而归入品目12.11,因为薄荷产品是一种“药材“,故泡茶饮用也可归入用作药料的植物。同理,干罗汉果(泡茶饮用)可归入用作药用的植物的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人参叶是否属于品目12.11的药用性质?在品目注释12.11描述下的表中,没找到人参叶的列名,只有人参根,人参根是归入子目.20的。台湾版本注释:那品目12.11表中没有人参叶,是否人参叶不能归品目12.11呢?或许有理由相信,既然表中已经列举出人参,但却明确只写根了,那么花、叶等等这些应该不包括在内(因为其他属性的花叶根等都有写出来,而偏偏人参没有写叶,是否世界海关认为人参叶不属于“药用”?)。但是既然“药用”在本国子目列出,且注释毕竟写了:上表所列各种植物名称并不完全,只是为了有助于各种植物的辨别,表内列出某一种属植物,并不意味未列出的同科其他种属植物就一定不归入本品目。那根据《中国药典版》来作为判断依据也比较合情合理。笔者查到,罗汉果,薄荷、人参、人参叶都在《中国药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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